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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验收评价

时间:2019-05-10 08:18: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须通过安全验收方可投入生产。

    安全验收评价又称“事后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的安全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建设单位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的依据。

    检查和评价的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检查;

      3.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检查;

      4.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机制的检查;

      5.事故上报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检查;

      6. 生产现场(包括贮运等)的检查;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检查;

      8.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检查;

      9.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取证状况检查;

      10.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的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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